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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5、私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6、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担保、安全评价、质量认证、商标代理、社区居民服务、金融服务、信息产业等新兴行业;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会计审计、科技服务、法律咨询等行业,发挥中介组织服务市场经济的作用。
  7、支持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根据投资人的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按现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核定企业类型,符合个人合伙条件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
  8、港澳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不需经过外资审批,可直接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9、支持私营企业开展筹建活动。对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核发一定期限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开设账户、签订合同、采购筹建所需物资等,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放宽私营企业准入条件
  10、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对申请设立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万元降低为3万元。
  11、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创业。上述人员申办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适当降低。从事生产、商业批发的,由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从事商业零售的,由30万元降低为15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由10万元降低为3万元。
  1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为解决初创的中小私营有限公司资金不足问题,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经投资者申请,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上部分可以分期注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以上,两年内全部缴清。投资人以全部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即可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和向其他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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