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5]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39号)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39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准入领域
1、除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入;凡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前置性审批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2、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和经营,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3、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市政道路建设、园林街道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4、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旅游观光等领域,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