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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依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市商业委员会指定的市级报刊或其它有同等影响的媒体。主城以外的区县,公告可以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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