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分公司所在地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分公司从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七)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市商业委员会自签收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地址等,应先报市商业委员会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规定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持证从业人员是指经省级拍卖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拍卖师和持证从业人员应当与注册拍卖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 拍卖师和持证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或从业,且不得以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不得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