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
(二)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六)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七)符合重庆市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相关文凭、证书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外单位调入的拍卖师需提交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所在地拍卖行业协会审查同意的变更注册登记表,拍卖师与申办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格式合同;
(六)聘用的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人员与申办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格式合同;
(七)固定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八)申办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地址、电话、申办联系人等;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核查合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三)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六)符合重庆市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