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各拍卖企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业委员会”)是全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
《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