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入库、使用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现有水泥企业按其生产能力,旋窑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或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省、设区市、县(市)级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要分别达到80%、70%、60%。各级散装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未达到要求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向本地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二)大力提倡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城市散装水泥使用水平。
  各设区市要按照商改发〔2003〕341号文规定明确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加大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作力度。要从舆论宣传、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等方面为发展预拌混凝土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兴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按照本地区市场容量科学规划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布局和生产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建立政府部门、生产企业、建设单位互动工作机制。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做好预拌混凝土市场的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发展城市预拌混凝土工作。
  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应明确城区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城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优先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三)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和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