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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整治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
部门《关于整治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严厉打击
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23号 2005年6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禁毒办《关于整治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治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严厉打击

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

禁毒办 2005年6月22日)


  近年来,为依法从严管理娱乐服务场所,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经营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多次整治娱乐服务场所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目前在我区部分娱乐场所仍存在非法贩卖、吸食摇头丸、K粉、赌博、卖淫嫖娼、打架滋事等问题。为此,各地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大力整治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无证照经营的娱乐场所、服务场所,由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按照各自职能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接待人员数量。文化部门核发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时,要按场所面积核定承载人员数量,原则上按1.5平米1人核定。开放式歌厅、舞厅的服务人员数量,应根据所核定承载人员数量的10%核定。
  三、大中型迪斯科厅由公安机关监督、指导安装电子安检门,用于检查、控制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人员进入场所。
  四、严禁娱乐场所非法接纳未成年人。对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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