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准予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对于省《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人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支付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中的医疗服务明细项目,符合第二条第一、二款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自行调整确定。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项目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项目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标准结构、内容等,对本地区信息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将乙类项目的支付比例维护入库。
六、《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可参照此项目执行。
七、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与原项目管理办法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强诊疗服务收费管理,不得采取分解项目收费办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诊疗服务费用支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各地在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如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地执行情况,省里适时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
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