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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2005]4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苏劳医[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标准,制定《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省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并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二、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儿童及新生儿诊疗。
  (3)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4)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5)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6)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7)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以外的组织移植。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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