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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通知
(宁党办[2005]44号 2005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区通过开展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是,当前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过多过滥,一些部门和单位以检查评比、升级达标为名,向下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下达各种任务、收取费用,增加了基层和群众负担,同时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审批制度
  (一)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举办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
  (二)自治区党委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定期举办的全区性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方案报自治区党委,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审核后,自治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常委批准;举办临时性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由主办单位向自治区党委请示,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常委批准,重大活动提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三)自治区政府系统各部门定期举办的全区性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方案报自治区政府,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举办临时性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由主办单位向自治区政府请示,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重大活动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项目名称、依据、目的、方式、规模(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加强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一)除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外,下列全区性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原则上不予批准:内容雷同或相近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没有正常经费,可能向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二)几个部门、单位举办内容有交叉、重复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在请示前应相互协调,联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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