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军转干部编制由编制部门单列,不再计入接收单位和部门的行政编制总数。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国家下达我区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并对接收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政法部门需要调整和充实人员的,要首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转干部中补充。满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主管部门应按“先进后出”的办法一律先接收,军转干部先办理报到手续,人事、财政部门按《军转干部安置通知》发放工资及兑现其他待遇。凡满编接收军转干部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编时,主管部门须及时到编制部门为其办理列编手续。
增加的行政编制为军转干部专项编制,同安置计划一并下达到接收单位,机关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未按计划数完成安置任务的,区直单位收回所增编制,各市按比例扣除拟增编制。收回和扣除的编制由军转办提出意见报编制部门重新调整使用。
(八)接收单位按计划拟增行政编制,需向编制部门写出接收军转干部的函件,经军转办核实并签注意见后编制部门办理增加编制的有关手续。
(九)《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是自治区军转部门安置军转干部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凭此《通知》接收军转干部。人事、工资、财政、编制等部门凭此《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须存入个人档案,以备查验。凡未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的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擅自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今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联合下达,接收安置任务于9月底完成。为保证安置任务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与接收单位主要领导签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责任书”。从7月份起,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对各地、各单位安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接收和不按时接收安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其他问题,仍按以前国家和我区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文件执行。
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
(一)退役金发放问题。区、市军转办和财政部门、建设银行要按国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认真核算、审核退役金发放数额。对增发的军龄津贴、立功津贴和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不得擅自扩大和放宽,对年度的正常调资和国家统一的工资调整,要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要建立退役金核算、审核、发放工作责任制,保证退役金发放工作及时准确。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导问题。区、市军转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后能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等事宜。对政府补贴的医疗保险部分,区、市财政要按照自治区安置工作小组、组织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军转联[2003]1号)中各负担50%的规定,及时下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补贴,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及时办理。已实行住房补贴的市,要启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工作。尚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市,要抓紧了解军转干部的住房情况,做好基础性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费由当地财政保障,并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发放。今年要建立起规范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