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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党发[2005]28号 2005年6月21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今年是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第二年,也是完成裁减军队员额20万任务的关键性一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要求,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千方百计接收安置好军转干部,维护社会稳定。为保证我区军转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力度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军转安置政策的落实。今年安置接收军转干部采取“不商量,不研究,不受编制影响”的政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按照分配计划五条件接收军转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要重点把师团职干部安排好,符合安排相应领导职务条件的要安排相应领导职务。选拔数名优秀正团职军转干部充实到县(市、区)领导班子。
  (二)凡有接收计划的单位,未完成安置任务前,一律不得调入其他人员。凡不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人事部门要冻结其人员调动、工资审批等事宜,待接收军转干部后方可解冻。
  (三)各部门、各单位对接收的军转干部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安排到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要有可靠的生活保障。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地点的规定,不得放宽安置条件、扩大安置地区范围。
  (五)加大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力度。在7月份,自治区军转办组织开展区直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与军转干部“双向选择”活动。接收单位须在此时间内按照分配计划及时选择接收军转干部,逾期未选择的,军转部门下达指令性分配(各市可参照此办法安置)。
  (六)为照顾立功人员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艰苦岗位服役的军转干部,各接收单位只能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中按50%的比例进行选择。同时,为减轻银川地区安置压力,自治区垂管部门在接收军转干部时,按50%的比例接收需在银川地区安置的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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