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印发《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
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督[20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
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精神,现就本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自评目的
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形成自我反思、自我评价、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良性工作机制;有利于畅通政府工作信息渠道,保证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区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施,形成区域教育特色和品牌。
二、自评内容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内容,主要依据《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沪府办[2005]2号)中的一级指标即: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七个方面。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分为年度自评和五年一轮的综合督导自评两类。
(一)年度自评
1、基础工作自评。为增强年度自评工作的实效性,各区县政府在对基础性工作进行自评时,只需用文字简要表述,具体数据填写在《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中。
2、重点工作自评。一是对照《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结合本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目标,选择1-2项最具发展优势、反映区县特色的工作进行专题总结,自我评估;二是对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当年公布的各区县必须自评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总结,自我评估。
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报告,应由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自评两部分组成,体现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自主管理区县教育工作的特点。年度自评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应与向区县人大报告的数据相一致。
(二)综合督导自评
综合性督导自评是指区县政府接到正式督导通知后,根据督导通知的要求,对照《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中七个方面,对任期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自我评估。综合督导自评报告应全面反映区域教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成果和政府履行职能的情况。
三、自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