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在本经营场所首次销售的商品,实行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折价起止时间、销售价、折价幅度或促销价等内容。
  (二)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三)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四)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第七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行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以降价、折价方式标示商品价格的,促销期满即应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标价。
  第九条 促销商品的促销内容可以在单件商品标价中标示,也可以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集中标示。集中标示的,应当按照促销种类、优惠幅度等分类标示。
  第十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