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
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价检[2005]26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商业零售经营者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商品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0月9日
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零售经营者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规定实施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第六条 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