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办外汇业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外地客商到本省投资兴业,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方面给予同等优惠的待遇。
29、对产权清晰、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已和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根据其以往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给予综合授信,支持其做大做强。如无征信记录,农村信用社在充分调查论证后,可参考其母公司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授信,或通过股东、投资者提供有效担保,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0、对投资兴办当地政府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有资金达到60%以上、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符合担保抵押贷款条件的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期限延长、额度放宽等优惠措施。
31、对“公司+农户”的企业,鼓励农户凭订单并附公司销售合同到信用社办理小额农贷,大力扶持“公司+农户”企业快速发展。
32、在洪都联社试办农村信用社外汇业务,为农村开放型经济提供外汇结算服务。
十二、拓展银行票据业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快捷的融资服务。
33、农村信用社要扩大县级联社开办银行票据业务范围,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企业跨地区经营、走向全国市场提供票据融资服务。
34、对暂时未批准开办票据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省联社与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商订严格的管控措施,委托其开具银行汇票,稳步开办对他行汇票的贴现业务。
35、加快企业综合授信步伐。对有良好商誉、有真实商品交易的企业,在存入足够的保证金后,可以为其签发授信额度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教育发展,加快创业人才培养。在进一步办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时,农村信用社应加强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合作,大力支持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民办教育。
36、对学生就业有门路、办学收费有保障、还款有来源、符合贷款条件且开户行在信用社的学校,经调查评估,在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后可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