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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新办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5)新办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七)积极鼓励创办新企业。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5)新办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八)大力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1)新组建的大型工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由母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工业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在设区市范围内相互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经设区市国税局核实后可不“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3)企业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留抵税款可冲销欠税,冲抵后净欠税可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清缴欠税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挂账。超过三年以上的欠税,经设区市国税局核批为呆账税金;符合核销条件的,逐级报省国税局予以核销。
  (4)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库存存货,移送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时,经县级国税局审核,允许作内部移库处理,不“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待新企业对外销售时再按规定征税。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分离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条件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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