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
(4)对生猪养殖户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对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托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5)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6)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实行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五)大力扶持城乡居民创业。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六)积极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1)新办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