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1)、(2)、(3)点,第(七)条“(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八)条“超过三年以上的欠税,经设区市国税局核批为呆账税金;符合核销条件的,逐级报省国税局予以核销”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88号 2005年7月18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
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务全民创业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快富民兴赣步伐、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战略决策。只有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创业,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才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为人民提供富裕、充实的生活。
(二)牢固树立税收服务于全民创业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广大国税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全民创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上来,紧紧围绕全民创业、富民兴赣、加快发展的大局开展税收工作。克服单纯的税收观念,制定支持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全民创业
(三)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坚决不搞“寅吃卯粮”,不收“过头税”,不越权减免税,不擅自缓缴税款。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