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申请登记,对经营项目当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先按无须审批的项目,由投资人自主选择。须经审批的项目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项目的变更登记。
2、对经营范围所有项目均须审批,且其名称中又含有该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允许其使用该名称,并核定其经营范围为“仅限×××项目的筹建,待取得相关许可机关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待完成审批后,再明确经营范围,办理变更登记。如企业申请“江西天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仅限对保险经纪项目的筹建,待取得相关许可机关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五)开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远程登记,不收取名称登记费。
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查询工作是名称许可的工作程序之一,应由核准登记的机关直接负责,内、外资企业一律不收取名称登记费。
(六)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失地农民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出资人应全部为高校毕业生或失地农民)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2、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
3、失地农民是指2001年7月1日后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因经济建设而被征用土地,且人均持有耕作的土地低于200平米的农民。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上述失地农民的规定,在本区域范围内制定登记操作意见。
4、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后注明:“高校毕业生”或“失地农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其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