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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
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5]14号 2005年8月1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决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放宽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拓宽创业空间,鼓励人民群众投资办企业。
  1、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3、允许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4、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5、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直接在本省城乡申办个体工商户。
  6、开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远程登记,不收取名称登记费。
  7、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8、对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9、建立农村经纪人帮扶联系点,加快发展农村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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