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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

  (二十四)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建立政府导向机制。通过经济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企业有利可图,切实防止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成本外部化。制定和完善鼓励“四节”的财税等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手段,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生产再生资源产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排污费等的政策规定,理顺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实行有差别的节电、节水收费政策,研究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类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991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十五)加快制定标准规范,加强绿色认证管理。制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工业示范园区、农业示范园区、绿色社区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的资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积极引导企业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研究制定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推进绿色企业和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监管办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并在食品行业中实行绿色标志产品制度。
  (二十六)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努力打造绿色浙江。按照《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及各地的相应规划,大力推进生态省、生态市(县)建设。着力抓好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努力构筑生态屏障。积极发展生态经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精心构筑生态人居,努力营造生态文化,全力打造绿色浙江,力争在全国率先建成生态省。
  (二十七)严格环保执法,加快环境整治步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环境保护,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也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继续推进“811”环境整治行动,采取“治旧”和“控新”双管齐下的办法,关停一批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的落后企业,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切实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尽快实现环境质量状况的全面好转。在健全环境保护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规事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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