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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

  (十九)加快科技创新,构建技术支撑体系。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的科技资源,努力开发应用于循环经济的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和资源化技术。当前要重点研究开发分质供水和再生水回用技术,能源消费的减量化和综合利用技术,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居民大件耐用消费品的更新换代和回收利用技术,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技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农业污染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等。
  四、主要载体和重点项目
  (二十)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抓好九大重点领域的工作。“991行动计划”是对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九大重点领域、“九个一批”示范工程和100个重点项目的概括。九大重点领域是指: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生态城市和生态乡镇;努力倡导绿色消费;建立完善政策法规。
  (二十一)加强示范推广,建设“九个一批”示范工程。“九个一批”示范工程是指: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建设一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一批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建设一批“四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示范工程;扶持一批政府鼓励使用的绿色产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一批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项目;制定一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十二)加大投资力度,推进百项重大项目建设。在“九个一批”示范工程中,选择100个左右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责任分解到地方和部门,建立运行机制,保证工作成效。项目选择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满足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有一定的投资规模,2007年底前可以基本建成或启动建设。主要包括重点“四节”工程、园区生态化改造工程、清洁生产工程、清洁能源建设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基地、生态物流中心等。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制定地方性法规,保证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序和规范。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尤其要明确生产商、销售商、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和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与再利用的法定义务。同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研究制(修)定《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浙江省节约能源实施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浙江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拆解和利用条例》、《浙江省商品包装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形成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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