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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

  (十四)厉行节约用材,积极推行绿色建筑。制定主要原材料耗用定额,在企业生产、公共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活动中减少原材料的使用,提高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在生产和建筑领域提倡使用可再生材料,鼓励使用可替代材料,推广使用新型建材,继续提高散装水泥使用比例;住宅小区的设计和建材的选择要充分考虑采光、保温和节约资源的需要,推广使用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加工生产的再生墙体材料,居民住宅符合节能建筑新标准;积极研究和拓展地下空间利用。
  (十五)加强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培育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拣,促进废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玻璃、废旧沥青砼等的回收利用;加快建设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及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体系;规范废弃物回收与拆解市场,防止废弃物回收与拆解过程中的再污染,禁止进口洋垃圾;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扶持垃圾焚烧发电等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有效解决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合理规划布点,鼓励企业、社区、个人参与投资设立资源回收企业。
  (十六)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广各种生态农业模式,保障生产无公害食品,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提倡生产有机食品;加快农业生产的集约经营步伐,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园区的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积极推广沼气利用技术和生态能源模式,鼓励畜禽集中养殖,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排放水的生态化处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提倡使用有机肥,有效控制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继续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洁化美化农村环境。
  (十七)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认真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积极开展人工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努力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在近海区域建设一批海洋生态养殖区、人工增殖放流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基本建成浙江近海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海洋污染的监测控制,切实改善海洋环境。
  (十八)倡导绿色消费,提高文明生活水准。发挥政府机关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可循环使用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倡导理性消费与绿色消费,积极推进生态旅游;抵制“白色污染”,治理“餐桌污染”,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鼓励使用太阳能和沼气,鼓励垃圾分拣和废物回收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继续开展创建“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活动;大力发展立体交通和公共交通,适当发展城市地铁或轻轨,提倡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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