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0号文件进—步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物价、宣传、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法制、纠风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各地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车型,开展集中联合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交通、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整治超限超载车辆,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要按标准的上限处罚,并由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实行严格的累积记分和处罚。公安部门要增加警力,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不法分子,净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环境。
(二)加大“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工作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大“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充分利用车辆年度审验等时机,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和行驶证、营运证换发工作。省公安部门要对各市更正工作进度进行调度,对进展缓慢的市实行重点督办,确保2005年按期完成更正工作。
(三)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要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公开曝光,严厉处罚,坚决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