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流通环节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生产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对生产企业的前置审批不放宽,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质量合格,以推行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为重点,抓好源头,关口前移,实行以“三证三票”为主要内容的索证索票制度,强化质量查验工作。二是开展上市液态奶专项检查。工商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2005红盾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液态奶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对巡查、抽查或举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液态奶,立即责令下架、清退出市场,监督其妥善处理。三是要实行液态奶监管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工商部门要确定工商所片区段长为片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包干;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发现问题,果断处置;要加强流通领域液态奶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消费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通报。四是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工商部门要根据省工商局《关于适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的通知》,采取坚决有效的处罚措施,第一次发现不合格液态奶,责令立即退回;第二次发现,责令停业整顿;第三次发现,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严格规制自由裁量权,对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液态奶市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省整规综合办牵头协调,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头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生产与消费。各级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与新闻媒体联系,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向公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理解标识标注内容。要向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宣讲国家实行的生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产品标识标注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标注、合法标注。同时,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创造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要在媒体上对违规企业及时曝光,震慑违法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