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通知”中规定的生产备案要求,并将生产备案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督促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积极、主动、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备案。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市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直接向设区市质监局备案。二是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备案内容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三是严格执行备案规定。所有相关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当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生产。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生产企业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按“通知”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加强备案信息统计汇总。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实行液态奶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本辖区执行生产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经贸部门要协助质量部门做好企业市场准入申请和生产备案工作。
(三)强化产品标识检查,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四)加大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适时组织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严格控制考核液态奶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标注内容,重点检查产品的“复原乳”标识标注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切实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力度。2005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期间在全省组织一次液态奶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液态奶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料的使用情况、使用复原乳备案执行情况和10月15日后生产的产品的标识标注情况。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责令停产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对专项监督检查中好的企业大力宣传,对差的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保持严格监督管理液态奶生产加工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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