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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
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省整规综合办制定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整规综合办 2005年10月)


  近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液态奶生产加工及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通过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控制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把奶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密切协作、监管到位、务求实效。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商业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与能力。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奶制品生产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与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奶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
  (一)迅速将“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迅速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液态奶生产经营的最新规定传达到生产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严格控制按标准组织生产。“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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