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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6、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科技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时,与国有企业、国有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今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将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保)龄。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建立职业见习制度。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8、调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起,省直党政机关和厦门市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已招录到省和设区的市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加强基层实际工作能力锻炼。
  9、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选调生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机关等基层单位。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在国家工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工资提前转正定级和高定工资标准待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把选调生培养与后备干部工作结合起来。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表现优秀的应及时选拔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和机关工作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10、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3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服务期1至2年。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贴,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和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生活、交通补贴和保险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付。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省国家公务员的,笔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如报考县乡国家机关公务员,再适当提高加分奖励分数。志愿服务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可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统一招考,或者在公开招考中给予加分奖励,优先录用;在服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录用。服务期满3年,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愿意到基层服务的,可以保留研究生学籍2年。各高校出台的政策若优惠于此政策的,则参照高校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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