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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富民目标、富民政策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对象:承担富民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计分方法
  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考核实行计分制。计分方法为:
  1、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1)目标类计分:基本分+责任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90%以下不得分。
  责任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6分,完成130%以上得18分,完成150%以上得20分,完成90%以上得8分,完成90%以下的不得分。
  (2)政策类计分:根据各单位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或全面组织实施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文件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单位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2、区县政府
  (1)指标类记分:基本分+名次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的,基本分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
  名次分: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绝对值分别进行排名记分,第一名20分,第二名16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8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2分。
  (2)政策类记分:根据各区县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了市委、市政府宁委发〔2003〕6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区县政府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3、考核计分依据
  以市发改委、统计局确认的数据和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奖励
  根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县得分情况和责任人的考核情况,结合目标奖励的名额分配,评选出南京市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富民工程先进单位和富民工程先进个人。
  1、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目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立功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2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1个;先进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4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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