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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辽委办发〔1999〕25号)有关规定,凡在市、县(区)财政局主要领导岗位连续任职满10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必须在本地区进行交流;对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的,也要进行交流。对长期在上级财政部门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或长期在基层财政部门工作,缺乏宏观管理经验的干部,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下派或上挂锻炼。
  5.加强班子自身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工作协调,加强思想沟通,开好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形成讲团结、顾大局的氛围,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加强财政财务干部管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要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好部分财政干部不懂财政、财务人员不懂财务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财务干部的专业化水平。
  1.严把财政干部入口关
  今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出现空缺,一律通过考试进行录用。在录用财政部门公务员时,可适时加试财政业务知识的内容;对个别因工作需要拟从财政部门以外调入的干部,要按照干部调入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并进行财政业务知识的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入手续。
  2.建立财政干部任职资格制度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财政业务岗位,凡在业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没有通过岗位资格考试的干部,不得在财政业务岗位工作,并不得提拔担任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3.建立财务干部任职资格制度
  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在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凡没有取得会计资格证书者,应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提拔其担任财务会计部门的领导干部。
  4.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结构
  财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高等院校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在职培训,使之熟悉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高等院校(包括大专)和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有一名熟悉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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