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疫情报告
(1)人禽流感和非典病例的报告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监测病例符合疑似或实验室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例和非典病例,应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
(2)流感疫情的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并按照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诊断标准临床诊断、确诊的病例,应按照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要求做好网络直报。
(4)集体性发热事件的报告
各学校、幼托机构、企业、涉禽单位等发现本单位内短期出现30例以上发热病人或发热病人异常增多,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短期内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出现聚集性发热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学校等单位发生集体性发热事件报告后,应到现场核实和调查处理,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记录单》,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疫情综合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根据各类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本市冬春季人禽流感、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编写疫情动态分析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向各区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反馈的疫情动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防治措施。
(五)病人医疗救治
1、病人的诊治
(1)开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转诊。医院应建立发热病人分诊制度,对发热并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转至发热门诊就诊。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甄别与诊断。
(2)市、区县定点医院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预警病人的工作。
2、病人转运与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