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库[2005]3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政府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更符合实际的决策信息,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资金试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计提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合理计提当期费用,客观反映政府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区别不同类型,对年终结余资金进行分类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归属。
(三)明细核算原则。对纳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范围的项目资金,采取细化核算科目,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实现项目收支一一对应。
二、项目资金的核算范围与要求
(一)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项目库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
(二)项目资金应当与其他预算拨款资金区分开来,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三)凡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基本建设类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总预算会计
在批准的部门预算范围内,市财政部门按部门用款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年终无结余。
市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