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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五、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一年评价一次。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将考评结果报省厅备案,并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统一制作铜牌。省厅负责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于九月底以前将《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报省劳动监察总队。
  附件:1、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2、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略)
  3、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申报表。(略)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推动我省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具体分工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评价范围。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分工,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规定进行。
  三、评价内容
  1、制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2、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情况;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
  4、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执行情况;
  5、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7、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8、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9、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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