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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修订)

  (七)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具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登记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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