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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修订)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3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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