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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8日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 防雷装置
  第四章 雷击风险评估
  第五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和调查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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