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对牲畜屠宰加工的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对初加工农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
——盐务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销售食盐和工业用盐行为的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及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搞地方保护及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三)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发挥各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
(四)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已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于工作拖拉,措施不力,以至于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治本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治与建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通过整顿既要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又要不断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引导企业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长效动态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努力构建“企业自律、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群众监督”的食品质量监管模式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监管、重心下移”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新机制,全面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六)加强信息沟通。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进度和方案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信息和总结材料。2006年1月31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顿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整顿方案及与各区县签订责任书的情况;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调查摸底及食品建档工作总结;每个阶段都要进行工作小结并及时向省整顿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报。重要情况随时向当地政府和省整顿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