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方式。城市医疗救助应以大病救助为主,大病主要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精神病”等,具体病种由试点城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病的救助种类和救助标准,市里不做统一安排,不统一制定方案。各试点城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一是按照省里试点方案的要求,给予大病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二是各城区联系保险公司为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三是日常用药定额补助或开设零利润药店。救助方式各试点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各试点城区要以区级为单位选定1—2所定点医院,原则上,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确实无法医治的,经定点医院会诊批准后,可到上级医院会诊。
(二)救助标准。各试点城区无论采取那种医疗救助方式,试点城区民政、卫生部门要组织专家制定适宜的诊疗、用药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定点医院要根据目录施治,提供优质服务,免收诊察费,适当降低部分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对低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任何方式)在审核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时,剔除下列费用:一是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二是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三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四是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城市低保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规定渠道解决。
城市低保对象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六、申请、审批程序
各试点城区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等4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
七、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各试点城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调查摸底。各试点城区要认真开展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统计需救助人数,测算所需资金。
(三)制定方案。各试点城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
(四)实施救助。各试点城区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从2005年10月份开始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