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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2号)


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市贫困居民就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城区和试点时间
  按照省里要求,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城区是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进行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三)区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管理工作。
  (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三、救助资金
  各城区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救助资金。国家通过转移支付对试点城区进行补助,市、各城区要根据中央及省补助资金按照1:1比例匹配医疗救助资金,其中市级财政匹配20%比例、区财政匹配80%比例,市、各城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条件由试点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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