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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供热秩序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供热秩序的通知
(长府发[2005]3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秩序,加强城区供热保障工作,推动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供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冬季供热工作,继续按照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供热保障工作。
  二、2005-2006年职工热费仍按现行热费负担办法执行,驻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抓紧筹措和按期支付职工集中供热热费,本单位自行供热的,要优先保证供热所需资金,确保正常供热。
  三、2005-2006年采暖期起止时间为2005年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
  四、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区供热价格调整后,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维修。
  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居民用户,仍按《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在省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分时热价标准前,暂不实行分期交费、分时计费,热用户应当在2005年10月25日前交齐本采暖期热费。
  六、各供热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提前做好设施检修、煤炭储备等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保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正常供热。
  七、供热单位要抓紧采暖用煤的采购、调运,入冬前应有充足的煤炭准备,并根据煤炭市场情况,落实必要的后续保证措施,确保整个采暖期燃煤不断档、不停热。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注意抓好节能降耗,但不得以资金、燃煤不足或以“节煤”为由,擅自降低供热标准,减量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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