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招聘。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性质,人员招聘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具体招聘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
(四)相关政策及待遇。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上浮。所需资金,省财政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上浮部分由各地按现行再就业资金渠道解决。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履行缴费义务,属于“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现行再就业政策执行;其他参保人员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补贴政策办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再就业资金渠道列支。
(五)人员的招收与管理。
专职治安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员招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年底前完成全部招聘任务,2006年1月份省里将组织验收。
专职治安员由综治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服务人员日常工作由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管理,业务上接受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聘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采取居民代表评议与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岗位责任制考评,评议不合格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续签劳动合同。具体岗位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加强领导,确保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各地要根据省里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要抓紧组织落实好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实行实名制,并建立检查通报制度。
(二)确保发挥政策效用。政府出资、出政策购买公益性岗位,目的是解决特殊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各地要按照聘用范围和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原则上离退休人员不得使用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由劳动保障、综治办、民政、公安、财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小组,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动作,共同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