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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我省国有农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业原种场、良种繁育繁殖场,国有牧场、林场、渔场,监狱农场),凡是经营耕地、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场内职工承包、交纳承包费的,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按照中发〔2005〕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根据我省国有农场的实际,比照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减负情况,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内容,确定为“两免除、一保留、两稳定”。“两免除”,即:从2005年起,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统筹费中的义务教育经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和道路修建费;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村提留中的部分管理费。具体办法是,按2002年-2004年全省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经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道路修建费和管理费的平均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以2004年农工耕地承包费为基数,核定各农场农工减免的承包费额度。“一保留”,即: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土地承包费中免除两项负担后的余额,由农工继续负担。农工土地承包费保留部分,以2004年度应缴承包费为基数减去“两免除”的余额为上限,实行限额控制,不得随意增加突破上限。今后,随着物价上涨需要调整时,调整办法和标准由省政府统一确定。“两稳定”,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承包费水平。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对外发包,保留的承包费写入农工土地承包合同,保持稳定。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核定及管理
  纳入税费改革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全额转移支付解决。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核定到农场,并按隶属关系划拨到同级财政,财政如数划拨到农场。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是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把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要作为保护和调动农工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
  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制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保留的农工耕地承包费实行限额制度、公示制度、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重农工负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和掌握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审计监督;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认真查处加重农工负担的案件,严肃追究加重农工负担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农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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