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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0月28日)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国有农场改革总体上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税费改革,减轻农工负担;第二步,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剥离办社会职能,转换管理机制。为确保国有农场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清理各项不合理负担,理顺国家、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改革目标,维护农工利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主要目标是减轻农工负担。围绕这一目标,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税费改革政策,使农工从中得到实惠。执行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变相加重农工负担,防止减后反弹。
  2.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农场正常运转。国有农场虽然地处农村,但经营的土地为国有,农场农工尽管与农民一样从事种植业,但农工享有社会保障;国有农场是市场经济主体,不同于村民自治组织。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费,以保证农场正常运转。
  3.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要区别经营主业、耕地发包对象、农工负担程度、发包收入的支出结构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政策,不能一刀切。
  4.各部门协调一致,积极配合。纳入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林牧渔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纳入重要日程,主动配合,落实改革政策,推动改革深入进行。
  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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