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事处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进行变卖、转让等处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办事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管局审核和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交省管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除搞好从事接待服务的宾馆(招待所)经营活动和为服务两地经济开展的中介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生产、贸易、投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已办的经营性企业(公司)要尽快理清产权关系,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逐步与办事处脱钩。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办事处可将驻地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事业单位经营,并按委托经营资产的额度享有所有者权益。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管理体制,可以逐步实行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等。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职工住宅实行公寓化管理。职工调离办事处后,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各办事处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调的要求,把领导班子建成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三十条 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各办事处要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奉献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一条 加强廉政建设。各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勤政务实,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树立吉林省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部门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