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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干部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由办事处会同派出单位对其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非因本人原因,原工作单位应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办事处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做好选派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办事处锻炼的工作。
  第十七条 办事处要按照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吉办发〔2005〕29号)精神,加大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解聘辞聘制度,规范内部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十八条 办事处所属企业单位的员工实行合同制,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并逐步与办事处脱钩。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办事处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积极试行会计委派制。办事处可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选派素质好的财会人员到所属企事业单位任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机关财务与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分开管理的原则。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厉行节约,减少损失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事处创收收入应按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务专户管理,不得坐支、设立小金库或搞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加强对办事处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各办事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时,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办事处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是省政府的资产,委托办事处管理和使用,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并按规定收取和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用及经营状况负全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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