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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年定期向省政府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离开驻地5天以上,须提前向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七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办事处派员参加。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办事处机关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不得擅自增设内部机构和超编用人。机关干部的任免和调配,要认真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调任和转任暂行办法》,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机关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
  第九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5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考察和任免,属于省管干部的,按省管干部考察和任免程序办理。不属于省管干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第十一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随带家属,需随带家属的,须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提出意见,征求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同意后,按程序履行任免手续。办事处处级非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决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办事处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办事处机关处级和处级以下从省内调入的干部实行轮换制。轮换时间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时间。选调轮换制干部,办事处、选调者本人和派员单位须签订《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工作协议书》,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事厅审核、监督,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为降低行政成本,办事处人员不足时可在驻地按有关规定聘请雇员。
  第十四条 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只迁移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档案副本(档案正本由原工作单位保管),不迁移户口,家属不随迁,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等由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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