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5]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2005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部门,属行政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驻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进行相关工作的联络、协调,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务,为省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服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吉林、政务联络、事务协调、信息收集、接待服务、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中介咨询、劳务输出、干部培训、推介吉林名优产品、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驻外机构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事处隶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向办事处通报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省领导对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和指示;全面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省直有关部门要协助办事处主管部门加强对办事处机构、干部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经济联络、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指导,妥善安置轮换人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