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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公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完全成本的基础上,按不超过30%至35%的成本利润率制定限定标准,在限定标准内,由公墓经营单位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公墓经营单位制定的收费标准正式实施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公墓费用主要包括墓穴和墓具的费用,墓穴费用是指公墓园区征用土地、土建工程、美化绿化和20年为周期的维护管理等分摊的费用;墓具费用是指公墓建设的各种材料和加工费用,墓具材料由用户自原选择。
  公墓园区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公墓数量,并相应制定不同档次公墓的收费标准。
  艺术墓、个性化设计墓型等公墓的收费标准,由殡葬用户与经营单位面议。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殡葬服务项目和内容由用户自愿选择,其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确定。用户也可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水平,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 以上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的完全成本,包括不超过5%的殡葬管理费。
  第十一条 对享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农村低保户)的城乡困难群众,其三项基本服务收费应下浮20%;未满12周岁(含)的遗体减半收费;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收殓、冷藏、接运、火化等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定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价格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火化证明、骨灰安葬证等证的工本费列入殡仪馆服务和公墓管理成本,不得向殡葬用户另收工本费。
  殡葬收费项目要尽可能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殡葬服务单位,应持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下同)、土地使用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有效的价格文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购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属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免收调剂金,全额返还殡葬服务单位,主要用于改善和维护殡葬服务和公墓区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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